校友校董選舉章程及解釋

校友會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解釋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是一個由辦學團體校董、校長、教員校董、家長校董、校友校董、獨立校董組成,以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形式設立的校董會,其能夠以本身名義享有法律權利及承擔法律責任。法團校董會與校監以至個別校董,在法律上是不同個體。

 

法團校董會的職權:(教育條例第40AD , 40AE , 40AF條)

.管理學校;

.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計劃及管理學校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為學校的表現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

.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生教育;

.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僱用教職員及非教學職員,並決定其服務條款及條件;

.以受託人身分處理從政府獲取的經費及資產;

.開立和操作銀行帳戶;

.按適宜的條款申請和接受任何補助金,亦可尋求和接受捐贈;

.訂立合約,協議或安排。

              (註:法團校董會在行使權力時須遵守《教育條例》、資助則例及相關指引。)

 

選舉工作細則:

選舉工作時間表;

選舉方法;

候選人提名開始及截止日期 (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投票開始及截止日期;

投票方法;

點票日期及方法;

公布結果日期及方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