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資童軍團
Home 1011年度 1112年度

 

深資童軍團團章

本團章於2010102日於團員大會中正式通過,

20102011年度團員大會於2010102日編寫。

第一章     概述

1.     名稱

本團的名稱為「香港童軍總會港島地域第二五六旅深資童軍團」(下稱本團)

英文為”Venture Scout Unit of 256th Hong Kong Group of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簡稱「港島二五六旅深資童軍團」或 256th H.K.G. Venture Scout Unit

2.     主辦機構

本團是由香港仔浸信會呂明才書院(Aberdeen Baptist Lui Ming Choi College, ABLMCC)向香港童軍總會註冊開辦。

3.     團址

本團之地址為香港鴨脷洲利東村道十八號 香港仔浸信會呂明才書院 (Aberdeen Baptist Lui Ming Choi College, 18 Lei Tung Estate Road, Ap Lei Chau, Hong Kong.)

4.     宗旨

本團之宗旨為:

(甲)     依照香港童軍總會之政策,組織及規條,推行童軍活動。

(乙)     培育團員自立能力,鼓勵團員接受訓練,成為有責任感及對社會有貢獻之公民。

(丙)     為社會及童軍運動服務。

(丁)     為團員提供有意義的活動,促進情誼。

(戊)          吸納年青人加入童軍運動。

5.     顧問

本團團長及副團長為本團顧問,為本團執行委員會當然委員。顧問出席本團各項會議,提供意見,並參加本團各項活動和指導團務。

6.     制服

(甲)     本團團員穿著香港童軍總會訂定之深資童軍制服。

(乙)     本團領巾為淺黃()及淺藍色()

7.     行政年度

        本團為學校團,每年的行政年度由九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二章     團員

1.     團員資格

凡香港仔浸信會呂明才書院學生或舊生,年齡在十五至二十一歲,願意接納童軍誓詞規律,遵守團規,得本團執行委員會通過者可成為暫許團員。暫許團員在接受基本訓練後,完成會員章各項規定,在本團執行委員會審核後,可宣誓為深資童軍,成為正式團員。

2.     團費

團員須繳交團費港幣120圓正,分兩期繳交,所有預繳團費將不會發還給團員。

第一期為20(於九月初繳交);第二期為100(於十月初繳交)

3.     退團

(甲)    團員退團須於一個月前用書面通知本團執行委員會主席,並交還旅巾。

(乙)    凡團員年齡滿廿十一歲,或未有請假並連續缺席恆常集會或活動六個月或以上,即自動退團。

(丙)     本團可終止下列團員團藉及權利:

(i)     違反香港童軍總會章則者;或

(ii)    違反或不遵守本團團章及決議案者;或

(iii)   行為妨害本團聲譽者。

(丙)     退團前,必須清繳所有費用及退還一切屬於本團之財產。

(丁)     退團後,如希望重新加入本團,須得本團執行委員會通過批准。

 

第三章     執行委員會

1.     簡章

(甲)     執行委員會設有主席一人、文書一人、財政一人、聯絡一人、訓練一人及委員多人。

主席由顧問及全體團員推選一人擔任,其他職位產生方法相同。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九月至明年八月,主席,文書,財政,聯絡及訓練可無限次連任。委員的分工可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惟執行委員會之總人數不得多於十人。

(乙)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i)     執行團員大會之議決案;

        (ii)    管理團產及處理一切團務;

        (iii)   成立活動小組,推進團務和舉辦活動。

(丙)    如有委員離職,及因事不能擔任職務時,執行委員會可物色適當團員出任委員,直至下次團員大會為止。

2.     職權

執行委員會詳細的職權如下:執行團員大會之議決案、管理團產及處理一切團務及成立臨時及常務小組,推進團務或舉辦活動。

3.     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開及主持。會議法定人數為三分二委員以上。若在半小時內,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得解散會議。如會議開始時人數未能達到法定人數,該次會議將會順延舉行。若會議重開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則以當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4.     職責

(甲)主席

-主持團內所有會議,為本團對內及對外的發言人;

-負責分派工作予團執行委員會內各成員;

-領導推行本團事務;

-監督組織所有其他附屬小組及財政事務。


(乙)文書

-為團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文書,負責發出會議通知書、議程及撰寫 會議記錄;

-負責處理本團一切書信來往;

-保管本團一切文件檔案及印章;

-當主席缺席團內會議時,負責主持該次會議。

(丙)財政

-負責本團財政收支事務;

-草議週年財政預算;

-提交週年財政報告給團員大會通過;

-保管本團現金財物及財務文件;

-制訂收入支出表;

-收集團費。

(丁)聯絡

-負責聯絡其他團員進行會議、集會及戶外活動;

(戌)訓練

-負責檢討團員進度性獎章之進度;

-協助舉辦及檢討戶外訓練活動。

5.     離缺

(甲)    如主席離職或因事不能擔任職務時,須在六十天內召開特別團員大會,選舉合適委員擔任,期間由團長擔任主席,其委任期將至下一次團員大會為止。

(乙)    如有委員離職或因事不能擔任職務時,須在六十天內召開特別團員大會,選舉合適團員擔任臨時委員,其委任期將至下一次團員大會為止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合適團員擔任臨時委員。

5.     解散程序

團長可解散執行委員會並由全體團員重新互選或由團長擔任執行委員會主席。

 

第四章     團員大會

1.     簡章

通過執行委員會之工作報告、通過財務年結帳目、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及通過團務方針。

2.     職權

如有需要,執行委員會可隨時召開特別團員大會。團員大會應於十日前用書面通知召集,寫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團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正式團員人數之半數。如在半小時內,未能湊足法定人數,該會議應作流會,會議可順延十四日舉行,並於七日前通知人數。若到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則以當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3.     會議

團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910月份舉行,大會之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任何提交團員大會之提案,可於會議上直接向主席提出,並須有最少兩名團員和議。任何提案,須獲正式團員人數一半以上或出席人數三份二以上才獲通過。

4.     法定人數

全體團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團員人數之半數。在法定開會時間前,如人數未能達到法定人數,該次會議將會取消,會議可順延一星期舉行,會議通告應於會議召開前五日重新通知送予各有關人士。若會議重開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則以當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     選舉

1.     原則

所有選舉必須在公開及公平的原則之下進行,執行委員會各委員應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2.     方式

(甲)     候選主席及委員由提名產生,然後由全體團員投票選出各委員;

(乙)     主席將由全體團員投票選出,當選委員再由執行委員會自行決定各委員的職務。

3.     表決及投票

(甲)     除暫許團員外,顧問及團員在團員大會中有表決及投票權;

(乙)     投票採用舉手方式。如在表決前有五名團員提出要求,並得出席者通過,主席須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及表決;

(丙)     選舉及表決以簡單大多數決定。

4.     任期

各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5.     連任

主席和委員可無限期連任。

6.     監票

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的過程由本屆主席及委員主持,並由團長或領袖監票。若在特殊情況下,選舉執行委員會的過程可由團長或領袖主持並監票。

 

第六章     財務管理

()  本團契據,貴重物品應存放在旅部指定之地方。

()    財務可存放500元現款,以應開支。超過500元之現款及本團收入,應交由團長負責存放。任何支出,須由團長簽署核准。

 

第七章     解散

如因任何理由,本團要解散時,則本團之財產,由旅部統一處理,惟不得分配予本團現時及以前團員。倘若在解散時,有任何負債,即由當屆執行委員承擔。

 

第八章     附則

團章內容的修改及通過必須在團員大會裡進行,修改的內容須在七日前以書面方式資詢各團員,並在修改的地方加以註釋,任何違反本團一切規定的團員,查明屬實後,執行委員會將會以其所犯事之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而一切字眼之最終解釋權由團員大會所擁有。